前幾個月我國的Metoo事件從政治圈開始一路燒至演藝圈,促使上上周立院通過性平三法的修法。我國自2013年起對醫院實施的評鑑中,把性別平等原則納入了評鑑的項目,顯示在醫療職場、醫病關係中對於性別平等的日漸重視,而在醫病關係裡的性別議題會是怎麼運作,以下淺談分享:
案例
75歲男性,具經診斷有失智症與多重慢性病,因跌倒住院多日,期間護理師進行臨床業務時,病人不經意觸碰護理師臀部多次。護理師向護理長反應通報,護理長經詢問病人及家屬時,病人說無印象,家屬說失智不清所致。
分析
判斷性騷擾成立,是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,要違反當事人的意願,以及『故意』、『性跟性別有關』。通常一般的職場性騷擾案,都是具有職權關係的特性,通常是長官對下屬、同事對同事等。而本案不具有特殊的職權關係,這是病人對護理師的性騷擾,參雜著醫病關係。疾病上可以把病患視為弱勢,但性騷擾案發生時生心理上的弱勢並沒有任何關係。
可能的處置模式:
1.強硬處理─院方直接認定性騷擾對病人提告,最容易引發醫病關係緊張跟糾紛。
2.忍讓處理─院方要求護理師忍讓,反正病人遲早會出院,這是過去常見的作法,但在現在的性別意識抬頭下,已經不可行。
3.折衷處理─醫病雙方好好坐下來處理,釐清問題與改善流程,增加自我防範意識,這是目前較主流的做法。
資料來源: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第32卷第9期



